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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贸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三部门日前联合发文,规范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行为,重点加强居民小区配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和验收管理,保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文件指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进行住宅小区项目规划、施工的行政许可审查时,应会同供电企业加强对小区公用配电设施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的审核。住宅小区项目的规划方案和施工图纸的涉电部分内容应符合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发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对于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由规划部门具体划分分期开发的规模、区域。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时,应在已确定的整体供电方案前提下,同步建成与分期开发区域的设计用电容量相当的配电设施。供电企业应加强对住宅小区建设施工用电的监察管理,对施工用电进行合同约束,对故意拖延配电设施建设的开发项目,报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终止供电。 市和县、区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应在对住宅小区项目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前,依法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供电企业参加对小区配电设施的验收。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提供完整的小区配电设施验收专项资料,拆除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受电装置。配电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项目,不予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和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对居民已入住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的住宅小区,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责令负责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在对其年检考评时作为开发产品不合格处理,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供电企业不予受理其新开发项目的用电申请。
(编辑:记者 颜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