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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从6月起,市区将开始执行新的物业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新的物业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具体为:购买配备电梯房屋的业主,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缴存;购买不配备电梯房屋的业主,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缴存;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按开发建设面积(含车库和阁楼)10元/平方米缴存。 另外,业主缴存的首期物业维修资金,在办理入住手续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缴存的物业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 据悉,此次调整物业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依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了我市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在测算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比例计算。 (编辑:袁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