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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了商品房首付款后,开发商“一房多卖”的现象以前偶有发生。自今年7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新的《房屋登记办法》,按照新办法,购房者在交了首付款买了期房之后,可以凭借商品房预售合同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这将有效杜绝开发商“一房多卖”的行为。 新的《房屋登记办法》是与新的房地产业形势、公民物权保护和登记机关办公电子化等方面的需要相适应的。其中有几大亮点值得期待:一是未登记不代表物权丧失。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二是设立不动产物权确认纠偏机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如果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三是保证约定期内交易关系稳定。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先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四是对登记机关过失“两级问责”。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的人追偿。 新的办法第一次确立和细化了登记簿制度,合理界定了登记机关权限,必将会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编辑:袁超) |



























